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39號聲請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號2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竊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5年9月8日間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確定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