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正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六,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聲請人預納。│├───────┼─────┼─────────────────┤│證人旅費│1,120元│相對人預納。│├───────┼─────┼─────────────────┤│合計│12,614元│1.聲請人應負擔4,289元││││(12,61434/100=4,289)││││2.相對人原應負擔8,325元,剔除已預││││納之1,120元,尚須負擔7,205元││││(12,61466/100─1,120=7,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