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減刑後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編號4、5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至6所示時間分別犯下如各該編號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2、3及4、5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