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O2MICROI
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WSMBCAY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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