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馬維㚬、乙○○最近二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馬維㚬、乙○○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就受扶養人乙○○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七、聲請人於聲請狀自陳因經營中泰便利商店生意虧損負債,請具體說明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並應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會計帳冊),及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