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98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甲○○間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請求分割登記
事件,相對人為當事人,先後經通知於民國97年4月3日、97
年5月20日、97年7月24日、97年8月22日、97年9月18日應到
場,開庭通知書並均送達於相對人上開居住所,此有本院簡
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相對人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
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茲定於97年10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
第三法庭續行調解程序,若無故不到庭,本院將再處罰鍰,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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