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戊○○
乙○○丙○○丁○○被上訴人甲○○
馬偕紀念醫院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被上訴人甲○○無罪,上訴人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等之上訴自亦應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