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 苑敬天 懷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古美慧 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古禮雲 聲請人理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英 聲請人禮英書苑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靜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事件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四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