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NGUYTHI.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被 告 如新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簡麗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