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呂月雲
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木樹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被告聲請
對原告實施強制執行,其中請求強制執行原告呂月雲應自坐落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遷出及返還之面積為1.38平方公
尺及21.93平方公尺,按民國100年1月公告土地價值每平方公尺
新台幣(下同)9,000元計算之價額共209,790元。又被告請求強
制執行原告呂月雲自97年6月2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
付3,636元,以3年計算之金額共10,908元。另請求強制執行原告
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為7,755元。此業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司執
字第2505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8,453元(209,790元+10,908元+7,75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
1,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