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曹宗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蔡明志新動力汽車商行
       許家欣優仕達汽車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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