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曹宗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蔡明志 即新動力汽車商行
許家欣 即優仕達汽車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