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1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佳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佳俊明知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為供己長期施用,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金巴黎舞廳內,以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之代價,向綽號「 龍仔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前純質淨重各約32.698公克、4.27公克)、含有愷他命等成分之白色咖啡包1包(驗後淨重6.06公克)、含有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黑色咖啡包1包(驗後淨重3.737公克)而持有之。嗣於翌日(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口為警盤查後,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自願性同意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前因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復因②傷害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②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於101年8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類型(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持有之數量(如附表所示),持有期間之久暫(自105年4月11日起至翌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之目的(供己長期施用),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25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既共達20公克以上,係屬違禁物,至其包裝部分與第三級毒品本身不能或難以析離,均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39.164公克,純度約83.4│││││3%,驗前純質淨重約32.698公克│││││。│├──┼────┼──┼───────────────┤│二│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5.081公克,純度約83.5│││││3%,驗前純質淨重約4.27公克。│├──┼────┼──┼───────────────┤│三│含有愷他│1包│驗後淨重6.06公克(無法定量純質│││命等成分││淨重)。│││之白色咖│││││啡包│││├──┼────┼──┼───────────────┤│四│含有氯甲│1包│驗後淨重3.737公克(無法定量純│││基卡西酮││質淨重)。│││之黑色咖│││││啡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