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郁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60、461號、111年度偵字第12435號、112年度偵字第1400、1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郁生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郁生能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者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9日16時27分許,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誠信合作」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註冊BitoPro數位貨幣交易平台(下稱幣託)帳號,同時約定由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跨行轉帳至遠東商業銀行營業部,戶名: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並於同年3月31日至郵局將遠東帳戶辦理約定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於同日15時17分許以LINE告知「誠信合作」上開幣託帳號、密碼及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不等代價,將本案帳戶及上述幣託帳號出租予「誠信合作」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誠信合作」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列時間,以附表所列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蔡坤元 、 黃韋涵 、 劉柏修 、 張馨予 、 邱耀慶 、 羅文堅 、 李為甫 等人,致蔡坤元等7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至遠東帳戶購買虛擬貨幣,而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惟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本案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及變更資料、被告提出與「誠信合作」LINE對話內容,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依指示註冊幣託帳號,並將遠東帳戶設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將幣託帳號、密碼及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LINE暱稱「誠信合作」之人乙情,然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以為是正當工作,就把我的帳戶交給他,當時我們家急於用錢,我交了網路銀行的帳號及密碼給他,我有把我的郵局帳戶綁定遠東的帳戶,他們說這樣他們才方便行事,就是工作上要用的。對方有叫我要看幣託的東西,但是不要動帳戶裡面的錢,但是幣託的東西我不太了解。我當初真的不知道,如果知道的話,我也不可能觸法等語。經查:
(一)被告依指示註冊幣託帳號,並將遠東帳戶設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將幣託帳號、密碼及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LINE暱稱「誠信合作」之人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偵60號卷第33-35、77-78、91-92頁、本院卷第55-56、86-90頁),並有被告提出與「誠信合作」LINE對話內容在卷可查(偵60號卷第101-119頁),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人,遭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至本案帳戶,款項並遭轉至遠東帳戶等節,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及本案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附卷可查(警36號卷第43-45、49頁、警89號卷第71頁、警33號卷第81頁、警49號卷第7頁、警08號卷第7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我國為杜絕層出不窮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案件,過去對於提供人頭帳戶之處罰,大多以間接之情況證據認定提供人頭帳戶者即具有不確定之幫助詐欺等犯罪故意。警政機關亦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及透過媒體等管道廣為宣導,已使一般民眾對於任意販賣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予陌生人使用,恐涉及犯罪之違法意識逐漸提高。造成犯罪集團以購買、租用方式取得人頭帳戶較為不易,犯罪集團因應後或改以貸款需帳戶審核,審核後發還;打工薪資匯入,而需提供帳戶;僅需代為轉帳,毋庸交付帳戶;僅需綁定虛擬貨幣帳戶,並提供虛擬貨幣帳戶供交易使用等推陳出新之方式,使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帳戶資料。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騙集團成員或能言善道,或耐心十足,或懂利用急需用款之脆弱心境,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是否遭詐騙集團說服而提供帳戶資料,與個人之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此觀各種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並大幅報導,仍有不乏高知識份子或有相當社會經歷之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即可知悉。是以,交付或輾轉提供帳戶資料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既因有受詐騙交付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其等是否確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為幫助詐欺(或其他犯罪)之行為,自應按證據法則從嚴審認。經查: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當時因為疫情,家裡急需用錢,以為是正當工作,我把郵局綁定遠東帳戶,對方有叫我看幣託的東西,要我不要動裡面的錢等語(本院卷第55頁),並提供其與「誠信合作」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偵60號卷第101-119頁)。則被告主觀上認為將遠東帳戶設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並提供幣託帳號,係供對方操作買賣虛擬貨幣使用,實有可能。
2、提供帳戶資料與他人之原因眾多,除蓄意犯罪者外,亦不乏因遭受詐騙或遺失而為被害人之情形。換言之,交付帳戶資料而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行為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且交付帳戶予被幫助人使用之行為,並得為其掩飾或隱匿向他人詐取所得之財物之去向,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及掩飾或隱匿該詐取所得財物之可能。是本案應審究者,係被告對於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有可能遭用以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洗錢,是否有所預見?
3、被告與「誠信合作」LINE對話內容略節錄如下:2022/3/19誠信合作工作內容你首先註冊一個交易所賬戶審核通過2級能就行能購買就可以我們有專業人員會指導你買賣你只要按要求購買就可以工作時間不固定行情隨時都有可能好隨時都可能作業被告要錢嗎?誠信合作你放心這個是不需要你儲值的讓你出資都都是詐騙註冊審核通過當天領取3000的獎勵金然後每天結算因為疫情影響行情一直都比較好每天薪水大概在3000到5000加具體以當天行情財務這裡為準薪水會每天轉入你指定賬戶並且截圖讓你查收合作一個禮拜可以預支5萬內預支的錢會在你薪水裡面扣你這裡還有什麽問題可以直接說被告這沒犯法嗎?誠信合作合法買賣這個你可以放心被告要提供證件嗎誠信合作不需要你放心不需要你出資一分錢被告你們有公司名字嗎??已讀不回是...誠信合作【公司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商幣托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別急喔不是就你一個客戶被告所以我們為什麼不用出金?誠信合作因為你不懂玩如果要你出資的話萬一虧怎麼辦我們賺的多所以直接不要你出資虧賺我們都自己承擔你只負責拿薪水被告你們要賺什麼?誠信合作買漲買跌行情差價還有流水2022/3/21誠信合作比你上班賺的多太多被告是真是假我又不知道誠信合作(照片數張)如果你覺得不想你可以不要做被告怎麼綁定誠信合作去銀行和銀行說需要約定就可以被告我有沒銀行誠信合作到郵局被告隨時都可以解開嗎?誠信合作隨時你不想合作就自己拿回去用你才是賬戶的主人你想幹嘛就幹嘛被告我就相信你這一次可以預支?誠信合作合作一個月禮拜可以,我這裡也不能確定你是不是長久合作的客戶。需要合作一個禮拜,期間薪水可以每天領被告我拼了為了我爸誠信合作不要說拼了我們都有各自的家庭現在是什麼時代做違法的都要付出代價你以為我沒有家庭嗎你以為我缺這一點錢嗎我有我的合法渠道賺錢因為每個人都有個自的能力和人脈賺錢現在的社會就是這樣老老實實上班有誰能賺到錢我苦的時候1000塊都借不到現在我豪車豪房我也只是嘗試了不同的賺錢方式被告我如何相信你誠信合作你可以選擇不相信我沒關係你不要去約定了我這裡名額剛剛有人申請了我感覺你不相信我(照片)不是你一個人做啊被告大家都會有這個不相信不是我不相信你誠信合作(照片2張)剛剛有兩個别人介紹的明天去用所以我這裡名額不是很多被告明天去用2022/3/22誠信合作操盤手會登入幣托賬戶繼續購買因為數據行情是不是一直穩定的所以買入的時間不固定所以需要你的幣托賬戶由操盤手作業因為我們比較專業被告這該不會是洗錢吧然後我是人頭帳戶誠信合作怎麽可能如果是洗錢幾天就出問題了還有顧客去年合作到現在嗎被告都是你在說我真的會怕誠信合作考慮那麼多機會給你都把握不住被告該不會我的戶口帳號也要給你?誠信合作需要不然怎麼購買被告密碼不用給你吧(通話)這樣不用了謝謝誠信合作(照片)像這樣大家都一樣2022/3/26誠信合作有考慮好嗎被告不要好了誠信合作這樣吧你可以介紹人做別人做了確實可以長久穩定你在參加期間你介紹人你每天也有佣金可以拿一天2500被告帳密給別人我就是不安心誠信合作你自己不放心可以介紹別人你的佣金也是每天結算别人的也是被告你想我就不想了別人會想嗎?誠信合作有的人了解清楚就不會了被告帳密都要給你了那有誰帳密要給人家的誠信合作當然有啊大把的人做被告我沒看到2022/3/29誠信合作(照片)你看別人合作的根本不會你想那樣被告你也可以拿兩支手機啊誠信合作我覺得沒有必要吧要不要我多傳一些個人資料給你你要相信我有能力帶你賺錢被告帳密我不給人的2022/3/30被告還是會怕誠信合作怕什麼不知道我當初比你更怕被告我也跟你不熟(通話)不同人誠信合作一直都是我被告聲音不一樣誠信合作(通話)剛剛客戶來電話信號不好(照片3張)看時間我有必要和你兩個號嗎2022/3/31被告我如果約定好,你會馬上轉薪水?就靠你了誠信合作合作期間你不可以登入網銀和幣托賬戶因為你的突然登入可能會引起買賣不及時可能會由登入有關而虧損如果你不登入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你不想合作可以提前5個工作日提出這裡薪水結算完你就可以自己使用了解嘛被告恩恩我如果介紹别人,還有介紹費嗎?誠信合作暫時不能要人了最近註冊的太多不需要了你是比較幸運的以後需要會密你被告為什麼這樣說?誠信合作現在工作那麼難找別人也想賺錢所以不缺客戶以後需要在說吧把你安排上已經很幸運了你2022/4/1被告今天的薪水明天領就對了誠信合作是的被告當初你怎麽沒講呢??人呢?在忙嗎?在嗎2022/4/2被告不理我?幹(無人接聽)垃圾
4、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初始對於「誠信合作」所稱之工作內容,確實有所懷疑。進而要求對方告知公司名稱、詢問為何不用出資、對方如何獲利,「誠信合作」均一一給予答覆,且告知被告隨時可以解除設定。並在被告仍猶豫不決時,以持續傳送其他人亦參與該工作之照片、名額已經有人申請,已無需被告配合等話術,使當時需錢孔急之被告,逐漸步入「誠信合作」之陷阱。「誠信合作」自111年3月19日起與被告接洽,有耐心地以上開話術,並利用被告急迫之心理,說服被告相信,被告進而於同年月31日(即長達12日之說服過程)提供幣託帳號、密碼。由上開對話內容,實無法排除被告係誤信「誠信合作」所稱:很多人都在做,沒有問題,而且確實可賺到錢,而認為此係一難得之工作機會之高度可能。再由被告每日頻繁與「誠信合作」聯絡,於111年4月1日、2日無法聯絡到「誠信合作」後,傳送「幹、垃圾」等語觀之,應可認係被告發現遭騙後宣洩情緒之用語。則被告辯稱係因誤信為合法工作,於需錢孔急情況下,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乙情,尚非無稽。
(三)在無法排除被告係逐步踏入「誠信合作」之求職陷阱,進而提供幣託帳號、密碼及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情況下,即難認並未逸脫被告原提供時之最初用意,且無法排除其未認識收受其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及掩飾或隱匿該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及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五、綜據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認公訴人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起訴事實,尚難認已充分論證其理由並為說服,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須達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認兩案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兩案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因檢察官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未為訴訟上之請求(即依法提起公訴),法院自不得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予以判決,而應將該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112年度偵字第59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上開起訴本案帳戶部分均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智仁移送併辦、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證據名稱1蔡坤元詐欺集團自111年3月22日前某時,在網路刊登貸款訊息,告訴人蔡坤元於111年3月22日見上開貸款訊息,即與通訊軟體LINE自稱「賴小姐」之人聯絡,「賴小姐」遂傳送假貸款「永豐信貸」網頁連結(yongfengtw.xyz)給告訴人蔡坤元,告訴人蔡坤元點入連結後,依指示輸入資料,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告訴人蔡坤元佯稱須先匯款保證金、帳號匯錯須解凍云云,致告訴人蔡坤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5時20分:2萬元蔡坤元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6號卷第17-18、31-32頁)2黃韋涵告訴人黃韋涵於111年3月28日16時17分許接獲貸款簡訊,遂與LINEID「zhou9090」聯繫申辦貸款(申辦網址:http://njbwriw,xyz),致告訴人黃韋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6時6分:29,985元黃韋涵於警詢中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貸款平台網頁資料、簡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89號卷第13-15、27、29、31、33、47-57頁)3劉柏修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貸款訊息,告訴人劉柏修因有貸款需求,見該廣告即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ID「zhou9090」(暱稱:周專員)向告訴人劉柏修佯稱:貸款須先繳交6%保證金、解凍金云云,致告訴人劉柏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6時43分:5萬元劉柏修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貸款平台網頁資料截圖、電子支付交易明細(警33號卷第13-19、47-49、53頁)111年4月1日16時44分:1萬元4張馨予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9日16時14分許,傳送不實貸款訊息給告訴人張馨予,告訴人張馨予因有貸款需求,即與LINEID「whb668」之人聯繫,該人傳送釣魚網址https://hfcfinance.xyz/供告訴人張馨予填寫申請資料,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張馨予佯稱: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張馨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7時5分:2萬元張馨予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無摺存款單翻拍照片(警49號卷第8-10、18-21、24頁)5邱耀慶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底某時,傳送不實貸款訊息給告訴人邱耀慶,告訴人邱耀慶因有貸款需求,即與LINE暱稱「和潤企業客戶服務」之人聯繫,該人向告訴人邱耀慶佯稱: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邱耀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7時:2萬元邱耀慶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警49號卷第11-12、32-35頁)6羅文堅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6日15時許,傳送不實貸款訊息給告訴人羅文堅,告訴人羅文堅因有貸款需求,即與LINE暱稱「薪福貸經理」之人聯繫,該人傳送釣魚網址https://www.borrow-tw.cc供告訴人羅文堅註冊,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客服人員向告訴人羅文堅佯稱:貸款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羅文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7時52分:2萬元羅文堅於警詢中之證述、簡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08號卷第10-11、32-45頁)7李為甫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1日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貸款訊息,被害人李為甫因有貸款需求,見該廣告即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賴小姐」向被害人李為甫佯稱:貸款須先繳交10%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李為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6時35分:5千元李為甫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ATM交易明細表(警08號卷第8-9、17-26頁)111年4月1日17時15分:1萬元111年4月1日17時44分: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