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潘財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丁 、 潘財福 、 潘財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其中被告潘丁之住址,現行住址格式並不相符,請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原告之訴,另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
之浪費,請亦一併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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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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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如共有人已死亡,則│
│ │請追加其繼承人辦理該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及原因│
│ │事實之起訴狀【若有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
│ │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拋棄繼承請│
│ │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及正確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
│ │籍登記簿(需含已死亡之共有人及其繼承人如子女或配偶或│
│ │兄弟姐妹或父母等之全戶資料),暨提出已死亡共有人之繼│
│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 │繕本,及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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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 │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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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現況草圖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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