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潘財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丁潘財福潘財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其中被告潘丁之住址,現行住址格式並不相符,請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原告之訴,另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
之浪費,請亦一併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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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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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如共有人已死亡,則│
│  │請追加其繼承人辦理該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及原因│
│  │事實之起訴狀【若有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
│  │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拋棄繼承請│
│  │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及正確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
│  │籍登記簿(需含已死亡之共有人及其繼承人如子女或配偶或│
│  │兄弟姐妹或父母等之全戶資料),暨提出已死亡共有人之繼│
│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  │繕本,及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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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  │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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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現況草圖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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