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煜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方煜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煜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9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4罪、10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苗交簡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於109年6月1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8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2年2月1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1年12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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