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五八四九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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