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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