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51,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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