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建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二四號)各自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並應攜本件工程合約(含附件)原本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清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