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博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100年度訴字第29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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