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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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陸金發 │新竹商銀東門分行│八十七年九月四日│肆萬元│0000000││├─┼─────────┼─────────┼───────────┼────────┼────────┼──┤│2│ 許學全 │新竹商銀新坡分行│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叁萬陸仟貳佰陸拾│0000000│││││││元│││├─┼─────────┼─────────┼───────────┼────────┼────────┼──┤│3│許學全│新竹商銀新坡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叁萬陸仟貳佰陸拾│0000000│││││││元│││├─┼─────────┼─────────┼───────────┼────────┼────────┼──┤│4│許學全│新竹商銀新坡分行│八十八年一月十日│叁萬陸仟貳佰陸拾│0000000│││││││元│││├─┼─────────┼─────────┼───────────┼────────┼────────┼──┤│5│許學全│新竹商銀新坡分行│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叁萬陸仟貳佰陸拾│0000000│││││││元│││├─┼─────────┼─────────┼───────────┼────────┼────────┼──┤│6│許學全│新竹商銀新坡分行│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叁萬陸仟貳佰陸拾│0000000│││││││元│││├─┼─────────┼─────────┼───────────┼────────┼────────┼──┤│7│許學全│新竹商銀新坡分行│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叁萬陸仟貳佰陸拾│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