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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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
(被告甲○○
(上列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並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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