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 邱全 即天泰汽車商行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