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
(原名 陳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就本院94年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95年1月0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淑婷書記官廖貞音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陳仁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95年1月6日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交易字第255號甲○○(原名陳仁杰)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陳仁杰)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