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6號聲請人甲○○
5號被繼承人乙○○最後住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漏未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印鑑證明及遺產清冊,無從認定其限定繼承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經本院通知十日內補正,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合法送達補正通知書,此有該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附卷可證,然聲明人逾期未補正。復經本院再度發函通知五日內補正,業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合法送達補正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此有該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附卷可證,惟聲明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期日到庭陳明、補正,且迄今仍逾期尚未具狀補正。從而,本件聲明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