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以上當事人因94年度訴字第15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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