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選上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上訴字第110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辰○○
卯○○丁○○己○○
號乙○○
15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酉○○
號丙○○
17號寅○○
號未○○
號申○○
巷8號巳○○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42號上訴人即被告壬○○
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丑○○
辛○○
巷2號戊○○
號庚○○○
號被告子○○
癸○○
24號午○○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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