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貴智 、 張哲維 、 張雅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事實及理由,須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