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林世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唐福睿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炳煌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吳卿 創作之風吹草動金雕一座之交易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未陳報或未能陳報,本院將擇定鑑價單位鑑定上開金雕之交易價額。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