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李陳秀梅 相對人即失蹤人 李姿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李姿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鄰○○路○○巷○○弄○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陳秀梅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李姿影之母,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1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相對人失蹤後,聲請人報警查尋迄今已逾8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電信資料,均無相對人失蹤後之相關資料,相對人於100年4月1日失蹤,家屬於失蹤當日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案,目前仍未尋獲,且自失蹤日迄今均無相對人之就醫紀錄,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8年9月10日南警三字第1080021362號函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9月11日健保桃字第1083012568號函檢附保險對象申報紀錄明細表各1份,足認失蹤人之行蹤確實不明。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權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準此,本院既依職權對於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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