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 黃翠汶
劉泓浚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啓恒 律師被告 林琳琅
游正義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八三號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共同違反銀行法等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因被告林琳琅涉嫌違反銀行法等行為,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683號偵查中,而被告林琳琅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從而,本院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683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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