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黃慧玲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被告 楊政仁 被告 蔡雅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政仁、蔡雅雯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09號諭知免訴之判決,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