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告 楊悠然 被告 張光偉
邱煒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居住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管轄區域內,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便於兩造為訴訟行為。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