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燦照被告郭耀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燦照、郭耀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與原告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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