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暨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1-
9等罪,減刑後曾定應執行刑為1年1月;附表10-11等罪,減刑後曾定應執行刑為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