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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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承嘉 被告 吳柏緯
高銘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陳東群 劉凱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高銘澤、陳東群、劉凱元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張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思帆
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