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4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rembo」商標傳動蓋貳個、卡鉗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尚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brembo」商標傳動蓋2個、卡鉗組1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10月20日起至107年10月19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為警查扣之仿冒「brembo」商標傳動蓋2個、卡鉗組1個(即105偵10086號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義大利商富蘭尼布雷博股份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有被告陳尚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現場及扣案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該傳動蓋2個、卡鉗組1個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據前述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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