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鴻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鴻雄於民國107年6月25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某親戚家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因不勝酒力而追撞前方由 吳俊翰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幸無人傷亡。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得其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鴻雄業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