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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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畢永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畢永年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畢永年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見其心存僥倖,法紀觀念薄弱;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方式、所竊財物價值、對被害人 陳瑋明 造成損害之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諒具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