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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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9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和順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綾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0,775元,應繳裁判費為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