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83號抗告人即異議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芊芳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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