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債務人 侯玉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侯玉娟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陳明 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坪數、共同居住人數暨其姓名
,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其上應載明租賃房屋之地址及租賃期間)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承上,如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請陳明其不同之
原因,並陳明其戶籍地為何人所有,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⒋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許梧桐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提出債務人之98年1月至99年12月薪資單。
⒍陳明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陳明其職業上有何必要性而須高額支出。
⒎提出債務人之配偶許梧桐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926-1、2048、2049地號等3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⒏陳明上開許梧桐所有土地目前使用、收益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提出許梧桐於99年10月至11月間因胃出血、肝炎、肝硬化及肺炎住院治療,且因上開疾病影響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書。
⒑陳明許梧桐是否因上開疾病之治療而請領勞保給付?如是,請陳明各項給付之明細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提出97、98年稅賦共1萬5,300元之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