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玉發選任辯護人黃郁婷律師
蘇義洲律師 陳柏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玉發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鎮區○○○路○○○○○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鄧玉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持有制式槍枝罪等罪嫌疑重大,又所涉非法持有制式槍枝、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殺人罪均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渠於民國102年6月13日為警查獲時有攻擊前來圍捕之員警並持槍對應之舉,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再衡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本案業於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倘命其具保及限制住居,當已無礙本案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遂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其限制住居於高雄市○鎮區○○○路○○○○○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