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53號
原告 林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旅客計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