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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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賀姿華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損
害賠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已有說明前案承審法官未
注意卷證內容之情,伊認為事件已終了,因不可歸責於伊,
故伊提起之系爭判決所繳納裁判費應屬溢繳,爰依法於事件
終了後3個月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以
前審法官不法侵害其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
為法律規定提起系爭小額事件,請求前審法官賠償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
聲請人之訴違反規定為由判決駁回之,並諭知系爭小額事件
訴訟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有系爭判決附卷可稽。是
以,聲請人所提起之系爭小額事件實已由本院裁判完畢,該
事件之訴訟費用亦併判命聲請人負擔,自無可退還裁判費之
問題,此並經本院前以108年度雄聲字第34號裁定駁回聲請
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之請求,今聲請人復執同一事實理由
聲請退還裁判費,經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