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確定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61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再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經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曾以上開理由聲請再審,經本院於95年3月8日以95年度聲再字第26號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予以裁定駁回,有上開案件之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雖另提出所謂之現場相片二張,惟亦僅在說明同一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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