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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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非訟代理人 常治平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筱 婷、 彭梁 滿、 彭美玉彭美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彭富金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4年6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 彭富能 於84年7月4日邀案外人 彭富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為86年7月4日,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到期日屆至本金應全數清償。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彭富能於87年5月27日買賣原其所有彰化縣彰化市○○○段○○○○○○○○○○○○○○○○○○○○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分別予相對人彭美玉、彭美月、 彭梁滿賴筱婷 ,並於同年8月29日辦竣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建築物改良登記簿、鈞院97年度執字第5238號分配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擔保放款借據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惟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為彭富金,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彭富金於90年2月19日死亡,經本院於102年6月2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等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558│建│00│27│67.00│1408/66408│債務人彭富金│││││││││││││所有。│└──┴───┴────┴────┴────┴────────┴─┴──┴──┴──────┴─────────┴──────┘┌─────────────────────────────────────────────────────────────┐│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611│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2層,85.65│陽台,8.27│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8號│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2樓││││75││39/10000。相對││││││││││人彭美玉所有。│├──┼───┼───────┼───────┼───────┼───────────┼─────┼────┼───────┤│003│4624│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3層,85.65│陽台,8.27│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10│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號3樓││││75││39/10000。相對││││││││││人彭美月所有。│├──┼───┼───────┼───────┼───────┼───────────┼─────┼────┼───────┤│004│4718│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1層,85.65│平台,8.40│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5號│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75││權利範圍39/100││││││││││00。相對人彭梁││││││││││滿所有。│├──┼───┼───────┼───────┼───────┼───────────┼─────┼────┼───────┤│005│4734│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5層,85.65│陽台,8.27│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3號│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5樓││││75││權利範圍39/100││││││││││00。相對人賴筱││││││││││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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