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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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富 能、 彭貴 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彭富能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4年6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彭富能於84年7月4日邀案外人 彭富源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為86年7月4日,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到期日屆至本金應全數清償。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相對人彭富能於84年8月24日贈與原其所有彰化縣彰化市○○○段○○○○號(權利範圍66408分之352)、彰化縣彰化市○○○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予相對人 彭貴民 ,並於同年12月14日辦竣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建築物改良登記簿(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據聲請人所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可知,原設定抵押權利人為彰化縣彰化市農會,經本院於102年6月25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釋明其與彰化縣彰化市農會之關係並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特約條款所示之約定書、相對人及債務人彭富源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惟聲請人於102年6月2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尚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相對人彭富能已於94年11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尋結果表在卷可稽,既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即有未合,併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558│建│00│27│67.00│1098/66408│相對人彭富能│││││││││││││權利範圍746/│││││││││││││66408,相對│││││││││││││人彭貴民權利│││││││││││││範圍352/6640│││││││││││││8│└──┴───┴────┴────┴────┴────────┴─┴──┴──┴──────┴─────────┴──────┘┌─────────────────────────────────────────────────────────────┐│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707│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2層,85.65│陽台,8.27│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7號│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2樓││││75││權利範圍39/100││││││││││00。相對人彭富││││││││││能所有。│├──┼───┼───────┼───────┼───────┼───────────┼─────┼────┼───────┤│002│4719│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2層,85.65│陽台,8.27│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5號│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2樓││││75││權利範圍39/100││││││││││00。相對人彭富││││││││││能所有。│├──┼───┼───────┼───────┼───────┼───────────┼─────┼────┼───────┤│003│4730│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12層鋼筋混凝土│1層,85.65│平台,8.40│全部│共有部分:西門││││華西路571巷3號│門口段558地號│造住家、梯間││;花台,3.││口段4755建號,││││││││75││權利範圍39/100││││││││││00。相對人彭貴││││││││││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