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被告 陳素燕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
23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再
審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2年
9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再
審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