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發授田憑據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補發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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